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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存疑下的疑罪从⽆——散装酒“致死”⽆罪判例浅析

发布时间:2025-06-04 16:52:27

⻝物中毒事件在⽇常⽣活中偶有发⽣,其中包括散装酒、⾃泡酒等因⽣产⼯艺管控缺失或因⼯业酒精勾兑等因素引起的甲醇急性中毒事件。为此,相关的⻝品⽣产及经营者或⾯临刑事犯罪的⻛险,但是⻝物中毒与⻝源性危害因素之间是否具有充分的因果关系,需要着重审视证据链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百四⼗三条⽣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经典案例
潘某与吴某夫妇投资设⽴了某烤⾁店,向消费者提供⾃助餐饮服务。店内提供的“糯⽶酒”、“樱桃酒”、“桑葚酒”、“枸杞⼤枣泡酒”等泡酒为吴某从他⼈处购买的散装⽩酒⾃制泡酒。2015 年 12 ⽉ 20 ⽇ 18 时 36 分⾄ 22 时 18 分期间,张某 3、刘某 3 等⼈在该烤⾁店就餐聚会,饮⽤了店内提供的枸杞⼤枣泡制的⽩酒,共计约 13 杯。众⼈随后转往某歌城唱歌,期间张某 3刘某 3 等⼈还饮⽤了不到⼀箱(24 瓶)啤酒。21 ⽇凌晨,各⾃回到住处休息。12 ⽉ 22 ⽇上午9 时,张某 3 在⽕⻋上出现视⼒模糊、胸闷、呕吐等症状,因病情严重且迅速恶化,紧急就近抢救⽆效死亡。12 ⽉ 22 ⽇ 19 时,刘某 3 于租住房中被⼈发现死亡。其余部分聚会⼈员亦出现头晕、呕吐、视⼒下降等症状,经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中毒反应。⼫检报告表明,死者张某 3的⾎液中检出甲醇,含量为 115.04mg/100mL;从张某 3 的⾎液中检出⼄醇,含量为8.94mg/100mL,符合甲醇中毒死亡 ; 死者刘某 3 ⼼⾎中检出甲醇,浓度为 171.9mg/100mL,未检出⼄醇 , 死亡原因符合急性甲醇中毒死亡。在该烤⾁店被查封的泡酒中,经检验发现枸杞⼤枣泡酒中甲醇浓度 478g/L, 葡萄酒中甲醇浓度为 5.9g/L,其他送检酒类甲醇浓度均<0.6g/L。后检⽅指控被告⼈潘某与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提起公诉,⼆位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事诉讼。(案号 :(2018)川刑终 560 号)

⼀审法院判决摘要:⼆被告⼈⽆罪,驳回附带⺠事诉讼
本案的监控录像、证⼈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 3、刘某 3 等⼈因饮⽤了被告⼈潘某与吴某经营的烤⾁店内提供的枸杞⼤枣泡酒,⽽造成甲醇中毒的事实。但是,本⾝为⾮⻝品原料的⾼浓度的甲醇从何⽽来存在合理怀疑。被告⼈店内的“枸杞⼤枣泡酒”系案外⼈杜某提供的散装⽩酒泡制⽽成,⽽杜某则是从陈某处购得,陈某则是从邓某 2 酒⼚、赵某⽩酒销售⻔市购得。陈某、邓某 2 酒⼚、赵某⽩酒销售⻔市的所有酒类均被提样检测并未发现甲醇超标的情况。综合在案所有证据分析,都不能确定本案中甲醇的来源,⽽⽆论是⾃制泡酒,还是⾃然发酵酿酒均不可能使本案被告⼈提供饮⽤的枸杞⼤枣泡酒内的甲醇含量如此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所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系故意犯罪,就需要证明其具有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仍实施销售的主观故意。综合全案所有证据,均⽆法证实被告⼈具有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仍实施销售的犯罪故意,公诉机关⽤以⽀持其指控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被告⼈在购酒环节上未尽到查验义务、把关不严,未在其销售的泡酒上标注相关名称、⽇期并不是导致“枸杞⼤枣泡酒”含有⾼浓度甲醇的原因,公诉机关指控的理由不能成⽴。由于本案并未查清这⼀关键问题,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虽然张某 3、刘某 3 等⼈确因饮⽤了被告⼈潘某与吴某经营的烤⾁店内提供的枸杞⼤枣泡酒⽽甲醇中毒,遭受了经济损失是事实,但是该经济损失不是被告⼈的犯罪⾏为导致,不应作为刑事附带⺠事诉讼予以解决。


⼆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关于案涉⼤枣枸杞泡酒是否属于不符合标准的⻝品的问题。本案原审被告⼈未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购买散酒,也未在容器外注明泡制⽇期等信息,其⾏为具有⾏政违法性,其购买并泡制的泡酒不符合以《⻝品安全法》为制定依据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的购买、销售等条件,销售的泡酒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关于危害结果与原审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的经营⾏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从科学⻆度来说,⽩酒酿造发酵⼯艺中存在微量甲醇,为此,GB 2757-2012《⻝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置酒》允许以粮⾕类为原料的⽩酒中存在低于 0.6g/L 的甲醇,允许其他原料制作⽩酒中存在低于 2.0g/L 的甲醇,故采取正常程序的⾃然⼯艺所⽣产的⽩酒不会产⽣如本案这般的超标甲醇。可⻅,⽆论从科学⻆度还是在案证据来看,案涉⼤枣枸杞泡酒中的超标甲醇不是源于销售商出售的散酒,也不是原审被告⼈⾃⾏购买散酒后因浸泡⼤枣枸杞⽽产⽣,⽽是外来介⼊因素形成,但在案证据⽆法证明超标甲醇如何产⽣,何⼈实施,导致介⼊因素的情况未查清。虽原审被告⼈购买散装⽩酒⾃制的泡酒不符合安全标准,但被害⼈的死亡原因是体内摄⼊超标甲醇,⽽在未查清超标甲醇如何产⽣的前提下,不能将被害⼈死亡结果归因于原审被告⼈提供⾃制泡酒的⾏为。


三、检测报告突显甲醇含量存疑,疑罪从⽆保护⼈权
纵观两审判决意⻅,“疑罪从⽆”成为了司法审判⼈员坚持⼆被告⽆罪的重要法律规则。在上述案件中,最关键的存疑点在于散装酒整条供应链上的甲醇含量的“突然升⾼”。虽然两位死者确因甲醇中毒⽽亡,但是经对散装⽩酒的整个供应链的检测结果来看,未发现甲醇超标的情况。换⾔之,法院认为,⼆被告提供饮⽤的枸杞⼤枣泡酒样品中甲醇含量经检测结果⾼达 478g/L,⽆法从既有证据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因此,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的⻆度出发,推定⼆被告⽆罪体现了法律对所有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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