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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

发布时间:2025-06-04 23:48:3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10日,法释〔2000〕31号)。

理解与适用

一、单位故意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区分主、从犯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构成犯罪的单位,既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由于单位犯罪一般是单位的法定决策机构,如理事会、董事会等,或者董事长、总经理等通过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的,交由单位内部具体部门或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自然人,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中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员。

刑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已根据其地位不同区分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正确地确定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再区分主犯从犯。而且,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主、从犯的区分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犯罪单位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不同于普通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因此,《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之内判处刑罚即可。

此外,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单位过失犯罪的案件,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等等,不可能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可能存在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故不能对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批复》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

虽然单位犯罪是以单位整体名义实施的,但单位是法律拟制的组织,其犯罪行为只能由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代表单位实施。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具有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只有从这一意义上讲,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而且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他们对于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之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可以有主、从犯之分。虽然对于单位犯罪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按照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也不完全排除可以进行这种区分。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例如,一般情况下,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于决策和指挥实施犯罪的地位,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应该对单位故意范围内的整个犯罪结果负责,即应负主要责任;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具体实施犯罪的地位,具有具体的犯罪故意,应该对其在单位故意范围内具体实施的行为负责。

但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是对于任何单位故意犯罪都起主要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并不都起次要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于主管人员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不能做到罪、责、刑的完全适应,不能准确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而且应当区分主、从犯

二、贯彻执行《批复》可能遇到的问题
1.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刑法理论,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一个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在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可以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共同犯罪——当然,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即非单位内部人员。在单位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有的就可以或者应当区分主、从犯,以追究单位和自然人不尽相同的刑事责任。

2.适用《批复》时如何确定犯罪单位中责任人员的罪名。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尽管对单位及其内部责任人员都要判处刑罚,但认定构成的犯罪则只能有一个,只能成立单位犯罪的一个罪名。对于犯罪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判处刑罚时,应当以单位犯罪的罪名作为单位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罪名。

——祝二军:《〈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增订第3版),第677—678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51号)

要旨: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需强调指出的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一把手”,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会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对此,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

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3辑)。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我们在审理一起单位走私案件中,对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从犯理解不一,存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请问对单位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从犯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有关批复,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随后,在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强调指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我们认为,主、从犯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还包括非共同犯罪过失犯罪。因此,对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按照责任人所起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刑罚。

但是,特殊情况下,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可将单位故意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分清主、从犯,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以及总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对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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