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国企领导家属代收以 “技术咨询费” 名义的受贿款项是否构成,必须严格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若家属对款项性质存在主观认知,明知其系受贿所得,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代收行为,且与国企领导形成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共犯论处;反之,若家属对款项的受贿属性完全不知情,缺乏主观故意,则依法不构成。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的构成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不以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处理建议
1)国企领导应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包括以各种名义掩盖的受贿款项。
2)家属应提高法律意识,对于代收的不明款项要谨慎对待,了解款项来源和性质,如发现可能是受贿款项,应拒绝代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如果已经涉及相关行为,国企领导和家属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情况,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