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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非法采矿罪(海砂)价值 200 万,已修复海域能否争取免刑?

发布时间:2025-08-08 14:45:22

青岛非法采矿罪(海砂)价值 200 万,已修复海域能否争取免刑?

非法采矿罪价值 200 万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已修复海域是重要的悔罪表现,但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如是否存在自首、初犯、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等。​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200 万符合该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全面评估案件情节,如非法采矿的时间、范围、海砂价值的计算依据、对海域生态的破坏程度等,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重点强调海域修复情况,收集修复验收报告、环保部门的评价等证据,证明已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生态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
3)若存在自首情节,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非法采矿行为,律师应及时提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争取免刑创造条件。​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深刻的悔罪态度,综合这些情节请求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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