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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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如果行为人既非法生产了又非法买卖军用标志这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不实行并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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