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别自首是否适用于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单位行贿罪。虽然《刑法》第390条是关于普通行贿罪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即第393条的条文中并没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类似表述,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比单位行贿罪更严重的犯罪,因为行贿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既然在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举重以明轻”原则,在与行贿罪性质相同且法律规定较轻刑罚的单位行贿罪中,犯罪主体——行贿单位同样可以适用这一规定,这样才符合刑事立法的本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别自首是否适用于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单位行贿罪。虽然《刑法》第390条是关于普通行贿罪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即第393条的条文中并没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类似表述,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比单位行贿罪更严重的犯罪,因为行贿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既然在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举重以明轻”原则,在与行贿罪性质相同且法律规定较轻刑罚的单位行贿罪中,犯罪主体——行贿单位同样可以适用这一规定,这样才符合刑事立法的本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