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于贿赂犯罪的停止形态,我国理论通说认为没有未遂,立法的着眼点也是行贿人实际给予和受贿人实际收受或索取的财物数额及其情节。国际上通行的提议、许诺给子或者收受贿赂即应治罪的做法,为什么在我国就行不通?为什么普通的盗窃、诈骗犯罪却有未遂,要加以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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