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定性。如朱某骑车路过张某家门不慎撞死了张家一只鸡,朱某当即作了赔偿。但事后张某仍不肯罢休,屡次向朱某索要所谓的“赔偿”,均遭朱的拒绝。张某怀恨在心,纠集亲友三人在路上将朱某劫持至某地,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4万元。在本案中,朱某虽然不慎撞死了张家的鸡,但当时已作了赔偿,也即民事责任已作了结。在此情况下,张某就无权再次索要所谓的赔偿费。本案中张某明知是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而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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