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由于证据的缺乏而难以查清。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定罪处罚。如孙某与丁某生意往来多年,双方经常互有赊欠。后双方因纠纷而闹翻,但均无证据证明。孙某经多次向丁索要不成后,就邀人将丁某绑架,向其家人索债。由于民事法律中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孙某与丁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存在的。但用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无论该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孙某是在认为索要合法债务的主观认识之下实施绑架行为,故不存在绑架勒索罪犯罪构成所需的“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构成。况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来看,也应以相对较轻的非法拘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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