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各地立案标准)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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