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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