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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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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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1.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5.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2.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93.html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16.html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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