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川高法(1998)99号
四川省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更多相关内容: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126.html
【挪用公款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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