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及检察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保护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做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意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及检察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保护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做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意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