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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