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12-07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虽然犯因为做出了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但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仍然具有做人的尊严,任何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殴打死刑犯的行为都是有悖于此的。
2、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立功权。申诉权是指死刑犯认为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有权提出申诉。
3、遗产继承和遗产处理权。死刑犯因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判处死刑,但他的继承权利却并没有因之消灭。并且死刑犯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有处分权,他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
4、会见亲友权。会见亲友权是指死刑犯在临刑前与其亲友相见的权利。“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大多数罪犯在临刑前都有悔改之意,悔对父母、子女、悔对亲友。
5 、尸体、器官处分权。
6 、生活保障权。生活保障权是指死刑犯在执行前的拘禁日子里,其吃、住、穿等基本的生活权利要受保障。不能因为死刑犯反正要失去生命而给予人道的待遇。
7、被执行人道待遇权。死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予以处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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