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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27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实施日期】2005.12.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但是,长期以来,拘役所设置极不规范,缺乏执法和管理依据,并且基础设施条件差、安全系数低,影响了拘役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被判处拘役罪犯的数量相对较少,单独设置拘役所难以形成关押规模,致使拘役所普遍以关押留所服刑罪犯为主,名不符实。为全面规范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公安部决定,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办法

  摘掉现有拘役所牌子,人员、编制等原则上并入当地看守所。其中,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月均押量在100人以上,具备较好羁押监管条件的,可以改为看守所。基础设施条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和《看守所建设标准》要求,并有驻所武警的,可以同时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关押留所服刑罪犯。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妥善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机构设置、人员安置、改建、扩建等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合并到看守所的拘役所原有警力全部并入看守所。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看守所做好管理工作的衔接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安置等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安全。要围绕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范和执法管理水平,保证拘役刑罚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加强看守所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申请专项经费,改善看守所的基础设施条件,调整在押人员经费标准。需要新建看守所的,要尽快立项并启动建设工作。没有驻所武警的看守所,要立即报告省、自治区政府,申请兵力。

  (四)按时完成撤销工作。各地撤销拘役所的工作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于 2006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公安部。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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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7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实施日期】2005.12.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但是,长期以来,拘役所设置极不规范,缺乏执法和管理依据,并且基础设施条件差、安全系数低,影响了拘役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被判处拘役罪犯的数量相对较少,单独设置拘役所难以形成关押规模,致使拘役所普遍以关押留所服刑罪犯为主,名不符实。为全面规范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公安部决定,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办法

  摘掉现有拘役所牌子,人员、编制等原则上并入当地看守所。其中,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月均押量在100人以上,具备较好羁押监管条件的,可以改为看守所。基础设施条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和《看守所建设标准》要求,并有驻所武警的,可以同时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关押留所服刑罪犯。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妥善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机构设置、人员安置、改建、扩建等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合并到看守所的拘役所原有警力全部并入看守所。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看守所做好管理工作的衔接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安置等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安全。要围绕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范和执法管理水平,保证拘役刑罚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加强看守所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申请专项经费,改善看守所的基础设施条件,调整在押人员经费标准。需要新建看守所的,要尽快立项并启动建设工作。没有驻所武警的看守所,要立即报告省、自治区政府,申请兵力。

  (四)按时完成撤销工作。各地撤销拘役所的工作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于 2006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公安部。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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