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3-07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份的诈欺手段。 一般集资诈骗行为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与本罪的唯一区别是数额不够“较大”,类似于本罪未遂状态,若能从其行为中推定其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意图的主观结果,应成立本罪(未遂),但对这种情况的认定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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