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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