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监视居住,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具体的执行机关是被监视居住人住所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开始之时,决定机关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其签名盖章,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2012《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被监视居住人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期间,负责具体执行事宜的当地派出所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由原决定机关视情节轻重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先行拘留或逮捕的决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73、75、76条;
公安部《规定》第95—98、101、102、10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66、67、72、7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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