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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上述六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对被监视居住人应当予以逮捕。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情节严重”时可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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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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