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大大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原则上只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判处10年的案件是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但是,最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要视其是否满足两组法定条件,即如果该案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三个条件,且不属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否则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2条。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一)、(二)项,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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