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首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不属于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四者中只要存在任何一个,即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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