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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2-08-13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应当不起诉;对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对于被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存疑不起诉人,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对于被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0、172-176、271-27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289、303、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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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应当不起诉;对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对于被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存疑不起诉人,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对于被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0、172-176、271-27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289、303、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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