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各自救济途径分别如下: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收到异议之后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
(3)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5、176、27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5、297-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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