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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本人危险采取紧急避险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1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采取紧急避险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如负有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民航驾驶员不能因飞机发生故障有坠机危险,而不顾乘客的安危自己跳伞逃生,等等。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不履行职业义务,而牺牲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放弃职守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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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采取紧急避险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如负有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民航驾驶员不能因飞机发生故障有坠机危险,而不顾乘客的安危自己跳伞逃生,等等。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不履行职业义务,而牺牲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放弃职守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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