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2-08-27
第八十九条 犯罪行为有连续的,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如某罪犯多次在汽车上扒窃,其连续扒窃行为即是的“连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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