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3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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