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03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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