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9-06
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义的伪造货币是包含变造货币的行为,因为就本质而言,经过变造的货币己不再是起初的货币。因此,79年第一百二十二条只对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对变造货币的行为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实际发生的变造货币的行为也是作为伪造货币罪处理的。考虑到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在行为特点、社会危害等方面存在着差异,97年修改刑法将变造货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6 19:04
2023/10/26 09:00
2023/07/29 15:03
2023/03/17 16:21
2022/10/10 13:23
2022/10/10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