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2-09-10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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