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个人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2-09-10

  个人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本款作了以下规定: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2.行为人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即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3.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审查,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即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本条所称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系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义务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本条所称“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4.行为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承兑、付款、保证,使银行、金融机构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个人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2-09-10

  个人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本款作了以下规定: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2.行为人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即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3.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审查,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即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本条所称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系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义务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本条所称“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4.行为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承兑、付款、保证,使银行、金融机构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