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12-2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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