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利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返回顶部
发布时间:2013-01-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返回顶部
发布时间:2013-01-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