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3-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立方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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