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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