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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28

  庭立方: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同时又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票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有伪造的行为,无论是否加以使用,均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行为包括: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的行为;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仿造,即是在合法制造的而未经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的空白卡上进行加工制作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烧卡”行为是伪造信用卡的特殊表现形式,即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如果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意识,那么,伪造者和使用者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性质与同一行为主体既实施伪造行为又实施使用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则分别处以伪造者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同一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行为,但是伪造和使用的并不是同一张信用卡,则应该对行为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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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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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同时又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票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有伪造的行为,无论是否加以使用,均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行为包括: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的行为;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仿造,即是在合法制造的而未经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的空白卡上进行加工制作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烧卡”行为是伪造信用卡的特殊表现形式,即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如果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意识,那么,伪造者和使用者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性质与同一行为主体既实施伪造行为又实施使用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则分别处以伪造者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同一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行为,但是伪造和使用的并不是同一张信用卡,则应该对行为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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