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共同中,往往涉及货主、报关公司、代理商、外方供货商等多个犯罪主体,在主、的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就此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对于走私案件所涉及的货主、报关公司、代理商、外方供货商等,均系走私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一般均应认定为。
多数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应从犯意的发起、实行行为的分担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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