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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走私货物、物品与犯罪工具的追缴、没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 关于扣押走私货物、物品与犯罪工具的追缴、没收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均应予以追缴、没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能否没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处理。在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时,应当考虑始终贯彻体现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处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合适比例原则。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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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均应予以追缴、没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能否没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处理。在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时,应当考虑始终贯彻体现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处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合适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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