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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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强制措施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是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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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强制措施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是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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