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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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二)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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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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