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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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30
庭立方: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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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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