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与教唆犯罪不是一回事,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 客观行为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将具体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而教唆犯罪则是促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2、 对象要求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教唆犯罪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
3、 是否构成的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犯;而在教唆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犯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4、 是否有独立的罪名
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5、 犯罪行为竞合时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与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属于数罪,应按照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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