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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4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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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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