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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高法【2013】160号
—————————————————————————————
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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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高法【201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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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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