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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3-11-19

    庭立方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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