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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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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二十一条 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一条内容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内容,将《公安部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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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二十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条内容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3条,本条根据《拘留所条例》第9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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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九条内容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对条的规定通过间接强制仍不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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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八条 罚款的强制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八条内容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更新时间:2018-12-0513:51:05.653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罚款的强制执行的规定。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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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七条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七条内容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考虑被处罚人的履行能力。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处罚人因有经济困难或者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天灾人祸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绝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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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期限》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六条内容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银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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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场收缴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的收据》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五条内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的收据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7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时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有出具法定罚款收据的义务,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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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一十四条 罚款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当场收缴罚款》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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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三条 罚款以及没收、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三条内容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罚款以及没收、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6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没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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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回转》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二条内容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1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执行回转是一种错误弥补制度,是指在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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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条 中止强制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一十条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一)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更新时间:2018-12-0511:54:49.9释义阐明第二百一十条释义中止执行,是指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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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零九条 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

条文内容第二百零九条内容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零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6条、第58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新时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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