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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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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四条 报案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

条文内容第六十四条内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1条,本条主要有两处修改是明确了在接受证据材料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二是规定了必要时应当对接受的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为了进一步规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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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三条 为报案人保密》

条文内容第六十三条内容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为报案人保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0条,本条未作修改。保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当前形势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事件也日趋增多。由于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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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二条 移送管辖前的先行处置》

条文内容第六十二条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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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一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六十一条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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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条 受案登记》

条文内容第六十条内容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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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约束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条文内容第五十九条内容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出具决定书。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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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八条 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

条文内容第五十八条内容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更新时间:2018-12-0413:46:41.403释义阐明第五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醉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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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七条 继续盘问》

条文内容第五十七条内容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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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条文内容第五十六条内容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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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条文内容第五十五条内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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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条文内容第五十四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规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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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条文内容第五十三条内容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更新时间:2018-12-0411:50:52.727释义阐明第五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6条,本条主要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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