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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六条内容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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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五条内容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更新时间:2018-12-0410:06:18.303释义阐明第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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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四条内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多个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机关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条,本条未作修改。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产生共同管辖的情形主要有: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而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经过了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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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三条内容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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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二条内容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更新时间:2018-12-0410:09: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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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一条内容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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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条内容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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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条内容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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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八条内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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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七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条,本条未作修改。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本条正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就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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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六条内容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条,本条未作修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由于其年龄尚小,体力、智力尚处于不成熟时期,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难免有一些冲动和盲目。此外,从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他们又有可塑性强,易于教育和矫治的特点。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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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五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旨在纠正其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对其实施处罚使其本人受到教育,以后不致重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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