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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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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5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推动《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落实,充分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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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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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私募基金集中备份数据报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报送主体及对象报送主体包括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其中,对于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且未实现登记数据电子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数据电子化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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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发改办财金〔2017〕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057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基金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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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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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8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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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4日财税〔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容(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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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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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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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鼓励支持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积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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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工作,基金业协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具体情况通知如下:出现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存在上述情形时,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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